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9日
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结合会员实际,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正式名称为: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四者属性相同;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领导、管理和监督,凡属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征得同意方可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弘扬白求恩精神,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承办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循坚持办会宗旨、适应发展大势、注重问题导向、突出行业特色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领域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学科学术或技术体系,尽量避免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交叉重复;

(二)具有较深造诣的行业、学科或专业技术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学术、技术或管理活动的条件和能力,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同时,一般应有7~10名骨干成员及主要依托单位作为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一个依托(发起)单位原则上可牵头成立一个分支机构,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即由秘书处先行考察审核,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成立,同时制作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并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准予注销的,本会发给注销文件。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一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准登记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本会批准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实施组建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理事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职能:

    (一)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五)选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下简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学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所在单位和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自愿参与本分支机构工作,原则上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及法人,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总数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15名。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聘用,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换届时,理事更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换届工作小组负责理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会长的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会长从新当选的副会长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到会理事候选人必须达到理事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必要时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可由本会直接批准任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可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会长可受聘为新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卸任的前任副会长,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理事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发给证书;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发给聘书。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

接任的会长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长证书并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增补理事。由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理事。每年可办理一次,理事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分支机构新增理事要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和分支机构应从严控制专业学组的设置并严格管理。如确有设置需要,分支机构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组必须遵守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在分支机构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组成员应在分支机构理事中产生,与分支机构同步换届。学组不另定管理办法,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理事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和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本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会长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四十条 分支结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授权后由分支机构签订。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本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换届改选、修改管理细则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五)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本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创造条件建立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更不得以评选表彰为由收取相关单位和人员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业务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其经费收支和资金往来,在本会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会长和秘书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凡涉及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须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本会审核备案。一次性开支涉及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可计入分支机构收入。会员会费一般应由分支机构秘书处统一收取汇总上交本会财务部。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按时交纳会费,以分担本会部分办公和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年度结算时,分支机构账上活动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第五十九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章程》和本分支机构《办法》;

(二)围绕本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经常,成效明显;

(三)坚持民主办会,勤俭办会,廉洁办会,团结协作,风正气顺,无不良经济问题;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严格贯彻重大事项报批制度,注重与本会信息沟通,支持并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六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 举办有损于党和国家及社会与行业利益、形象的活动;
  • 工作无计划,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不团结,作风懒散,铺张浪费,发生不良经济问题;
  • 未经本会秘书长或会长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 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本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 不服从本会领导,重大事项不请不报告,不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不完成本会安排任务;
  • 年度结算账面不足5万经费,上交的会费金额不能承担本会年度办公和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第六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荣誉称号;对其会长和秘书长授予“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又无果断有力切实可行改进措施的分支机构,即停止其活动,通报其所属单位和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告社会。

第六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会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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